自有人類歷史以來,設計即發生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是生活的一部分,人們生活在它所創造的環境中,不管工作、遊戲或是任何的活動。而隨著生活品質的提升,使得探討設計行為的種種說法也愈來愈深入。設計有何原則?設計與純藝術有何不同?
Joshua Porter 在 Five Principles to Design By 提到純藝術著重在靈感的發想及創造力的顯現,並沒有任何理論的根據,偉大的藝術創作不須有任何功用或解決任何問題;而設計則是因人、因事、因地、因物而有所不同,以致設計成果更多樣化。設計是有所依據,不僅僅只是造型、色彩等問題的解決,更進一步應對人的心理層面或是環境因素加 以考量,進而凸顯出較佳的設計方法。
的確,以網頁設計為例,設計的目的就是為了傳播客戶的信息。設計師如果只自我陶醉於個人喜好而堅持與主題不相符的設計,往往就會造成失敗的作品。一個成功的網頁版面構成,必須明確了解客戶的目的,並深入觀察、研究相關的各種元素。版面要體現內容的主題思想,以增強讀者的注目力與理解力。只有做到主題鮮明突出,一目了然,才能達到版面構成的最終目標。實際上強調單純、簡潔,並不是單調,而是設計的濃縮處理與內容的精煉表達,這才是新穎獨特的構思。
設計的最大目標在於改善人類的生活及滿足使用者的需求。不同於藝術創作者,設計師在工作時所牽涉到的對象主要有 : (1)消費使用者、(2)經營者、(3)環境及社會。設計師扮演的是一個轉化的媒介。而消費使用者是設計的最主要的對象,設計必需要能滿足其需求,不只是基本的物理功能需求,還包含了心理的慾望需求及地位象徵等。所以設計是為了人們的使用去創造新產品或改良產品,要考慮的是功能(function)、有用的(Usability)、外觀(appearance)及成本(cost)。
而從行銷的觀點來看,其最主要的目的在於創造利潤,只要是有助於銷售就是好的設計。而以現今社會消費型態來看,單純以創新功能及良好的結構已不足以吸引消費者,除了要 達到產品的基本功能外,還必需創造其特殊性,以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甚至必需注意流行的趨勢;有些產品甚至不必具備特殊的功能,只需要有炫麗的外觀,或是特殊的象徵意義,即可獲得消費者的青睞。因此以行銷的觀點而言,設計最重要的還是要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然而設計與藝術就真的如此壁壘分明嗎?那倒也不盡然。其實「設計」,「Design」一詞來源於拉丁文「Designare」,意思為構想、畫記號。它的範圍包括甚廣,如繪畫、視覺傳達、工藝、建築等等。而法語中設計「Dessin」則包括圖案、構思、籌劃等意思,反應設計師在構思和籌劃之後的結果。在文藝復興時期,「設計」又被解釋為畫家、雕刻家的草稿和構想,並用記號表現、計劃和估量的造形。在二十世紀,「設計」所涵蓋的內容與意義更加廣泛;英國的Bruce Archer 認為:好的設計是整体性的設計,是對所有直接或間接接觸它的人,提昇了有包含所有功能、文化、社會和經濟等的利益,並且竭盡人類的創造力來使其達到最佳的狀況 。Moholy Nagy也主張,「設計」並不只是表面的裝飾而已,而是指具有某種用途和目的,並且綜合了社會性、經濟性、技術性、藝術性、心理性及生理性等諸要素,計劃或設計可產生的製品技術,而這樣的說法為「設計」做了一個客觀而適切於時代的詮釋。
綜合以上所述,狹義的設計,是單指吸引人的外觀或流行的款式;而廣義的設計就是一種有目標計劃的達成具實用價值或觀賞價值的行為,是用以改善生活及美化生活的創造活動,它兼具了實用和藝術的雙重價值。
資料來源 :
原文見:Five Principles to Design By,by Joshua Porter
企業產品之文化理念,by官政能,1993
基礎設計概述